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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6篇

通过工作计划,我们可以更好地评估和监控工作的进展和成果,及时调整工作策略,通过工作计划我们可以提前预测和解决潜在问题,减少工作中的风险和错误,述职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6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6篇

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篇1

为加强死因监测工作的开展,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制定20xx年死因监测工作计划。

一、 目的

通过收集、利用居民死亡的相关基本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居民与慢性病相关的.死亡水平、死亡原因的变化趋势及规律。及时发现诊断不明的、可能死于传染病的病例,及早采取措施控制疫情,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

二、 主要指标

1、《居民死亡推断书》填写的准确率大于95%。

?居民死亡推断书》填写无缺项、漏项、无逻辑错误、字迹清楚,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有调查记录。

2、有专职技术人员依据《居民死亡推断书》确定根本死亡原因。

3、死亡病例无漏报,报告及时率100%.

4、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

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工作制度,确保死亡病例监测工作的质量。

⑴例会及人员培训制度;半年举办一次工作例会,分析、评价、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同事开展相关人员的常规业务及岗前培训。

⑵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原始资料和卡片等的管理工作。

⑶资料的录入上报制度;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居民死亡推断书》的录入、上报工作。

5、人员培训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工作接受培训率达100,培训内容主要为《居民死亡推断书》的正确填写及死因监测的相关知识。网络直报人员应经过上级业务部门的培训并合格。

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篇2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准确的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计划开展以下工作:

一、死因监测

1、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东阿县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县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包括医疗机构死亡个案调查、家庭死亡个案调查、其他场所发生的正常死亡个案调查登记。

2、死亡信息的报告

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医院内《死亡证》,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完整的《死亡证》(送)县疾控中心,并做好交接记录。

3、死亡信息核实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日对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核实,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乡镇卫生院对村医生填写的《死亡证》进行核实。

县疾控中心对收到的'《死亡证》进行质量审核,对于《死亡证》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者,要与报送单位(或部门)进行核实,补充或纠正错误,对于通过核对仍然无法获得准确信息的,要求乡镇卫生院进行调查核实。

4、死亡个案收集的补充途径

县疾控中心定期与县公安局、殡葬馆、妇幼保健院、计生局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未登记报告的死亡个案,应摘录相关信息,填写《死亡证》,注明死亡信息来源,并负责进行补报。县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收集的上月全部死亡个案进行编码。

5、原始数据的录入和上报

县疾控中心组织专人将经核实并完成死因编码的《死亡证》信息,及时录入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中国疾病控制中心慢病中心。

二、机构与职责

(一)县疾控中心设立专门岗位,落实全国疾病监测点死因监测工作。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编码、录入、整理、分析和上报,组织各类培训,对医院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开展内部质控和评价。开展具体工作为:

1、组织和指导全县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全县医疗机构的死亡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

3、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4、开展死因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定期对临床核实、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6、定期与县公安局、民政局、妇幼保健院和计生局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报工作。

7、对辖区死亡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撰写工作通报,及时反映评估结果。

8、做好全县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我县社会发展和卫生政策的制定提供信息支持。

三、制度保障

1、例会制度

县疾控中心定期召开死亡资料报告、填写和审查的会议。了解情况,并给予技术的指导和协调各方关系。

2、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死亡信息(包括原始记录、死亡登记册、各种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制度。县疾控中心安排专人对资料进行管理。原始资料须长期保存,录入后的数据使用有效方式备份保存。

3、人员培训制度

县疾控中心每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死因报告专管员、临床医生、基层医生和防保医生、村医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着重加强各级医院医生,尤其是基层医生和村医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出生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根本死因的确定。

死因编码人员以及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其他人员应经国家或省级培训,考核合格者实行注册登记。

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篇3

我院按照《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规范》要求,死因信息登记和网络报告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对制定我镇的人口和卫生政策,确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推动我镇的死因信息监测和网络上报工作,以及慢性病预防控制工作手册的规定,结核我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6年死因信息监测和网络报告工作计划:

(一)建立死因信息监测网络上报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二)制定死因信息监测方案,设立监测点,培训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网络直报系统,按照程序逐级审核上报。

(四)按照工作规范,结合绩效考核进行督导检查。

(一)机构队伍建设,成立领导小组,建立专业技术队伍。

(二)开通死因信息监测报告系统。及时、准确报告死亡信息,并做好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做好死因信息的资料收集、整理与分析,并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四)健康教育,利用有关慢性病的宣传日,如爱牙日、高血压防治日、精神卫生月、糖尿病防治日等,编印宣传资料,并以各种有

效的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死因监测的重要性。启发群众积极参加的必要性。从而达到引起政府重视,职能部门参与,群众积极配合的目的。

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篇4

一、内容与方法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责任单位。(2)报告人: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报告人。②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3、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的防疫专干,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3)涉法死亡个案: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干根据公安司法部门的死亡证明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4.报告内容。《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项目①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生前常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死亡地点、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及联系电话。②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并填写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况,医生应通过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疾病诊断项目中。③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由填《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5.填报要求。《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保存,用于网络报告。第二联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网络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报告程序、时限。(1)医疗卫生机构应指定专人收集本单位内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报告卡的审核和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2)乡镇卫生院防疫专干将收集到的院外死亡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30天死内完成审核及网络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三)信息管理

1.死亡信息的审核。(1)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2)县疾控中心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合格或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并督促报告单位核实、纠正。

2.死亡信息的订正。对于已审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负责订正。

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县妇幼保健院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做出订正。

3.死亡信息的补报。县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应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一般1月进行1次核对补报工作。

4.死亡信息的查重。县疾控中心和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每周应对报告信息查重一次,对确认重复报告信息予以删除。

(四)资料保存和管理

报告单位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由录入单位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五)死亡原因漏报检查

为评估人群死因监测数据的完整性,估计漏报率,校正人群报告死亡率,每年应进行1次居民死亡漏报调查。

1.调查内容及方法:采用多阶段随机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3个乡镇(社区),每个乡镇(社区)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居委会),调查抽取的样本村(居委会)每户家庭常住人口本年内的出生、死亡相关信息。凡是在该家庭中居住6个月以上的均为常住人口。出生信息包括母亲姓名、年龄;新生儿性别、出生地点、出生日期、是否死亡等,详见《新生儿出生信息调查表》。死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死亡信息,详见《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同时应收集抽样调查地区过去1年分年龄、性别常住人口资料和出生人数。采取入户调查方法,走访所抽中样本村(居委会)的每户家庭,询问常住人口过去1年中所发生的出生信息、死亡信息,并填写相关表格。对查出的死亡个案,依据姓氏、性别、户籍等与过去1年的电子数据库校对,如无,则为漏报。核对结果填写在居民死亡原因调查表的右上角。

2.统计指标:

(1)死亡漏报率=漏报死亡人数/查出死亡人数×100%;估计死亡率=报告死亡率/(1-漏报率)×100%;年度漏报率≤5%。

(2)《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正确率≥95%,死因诊断符合率≥95%。

(3)编码错误率≤5%,不明原因疾病死亡率≤5%。

(4)报告和审核及时率均为100%;《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计算机录入符合率应≥98%;月、年报表的差错率应≤5%。

二、制度保障

为保证工作质量,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规范医疗保健机构死亡信息的收集和报告,明确工作流程;建立死亡信息核实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不清楚,死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的核实调查,提高死因推断的准确性;建立死亡信息补充报告制度,定期与户籍、殡葬、妇幼等管理部门核对数据,及时进行查漏补报;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死因信息的档案管理;建立培训工作制度,确保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正常延续;建立定期考核评比通报制度,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质量控制。

三、督导与评估

1.死因报告工作是各单位的日常工作,是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县疾控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工作督导一次,并把工作完成情况在全县通报。

2.每月进行死因录入数量和质量的检查核对工作,报告卡的审核率为100%。录入及时率和正确率大于95%。

四、分析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死因监测年度分析报告报县疾控中心慢病科,县疾控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全县死因监测分析报告报州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年度分析报告至少涵盖监测背景、目的、方法、内容、质控与评价、统计方法、监测结果、主要发现与建议等内容。

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篇5

一、信息收集

1、报告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报告单位:各医疗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①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3、死亡个案的填报

(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凡在各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诊治医生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卫生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个案

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负责该辖区的防保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4、《死亡医学证明书》报告内容包括:

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可填写相应的副卡信息。

调查记录指当无法确定死亡原因时,填写此部分。包括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既往史及其他相关情况。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

1、《死亡医学证明书》内容与样式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由各医疗机构负责印制,各级收发单位要做好编号登记工作。

2、《死亡医学证明书》共分四联。第一联为出证单位存根,第二联为网络报告内容,由报告单位上网报告后送县疾控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3、《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出证单位指定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收集,并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及时向诊治(填写)医生进行核实,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二)死亡信息的报告时限

1、县级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

(三)死亡信息的审核

疾控中心死亡报告管理人员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实无误的信息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

(四)死亡信息的订正

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疾控中心负责订正。

(五)死亡信息的补报

疾控、妇幼、乡镇卫生院和公卫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

(6)死亡信息的查重

疾控中心及网络报告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三、资料保存与管理

1、报告单位和疾控中心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录入单位和疾控中心按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

2、报告单位和疾控中心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

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县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

四、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频度

疾控中心每年应对辖区内承担死因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半年考核一次,全年覆盖面要求100%。

(二)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

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

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

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性、死亡漏报情况等。

5、资料分析与利用:包括年度分析报告质量,数据质量分析频次等。

五、工作职责

(一)卫生局

负责协调及组织实施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保证本项工作在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的有效实施,并将本项工作纳入对各医疗机构的目标考核中。

(二)疾控中心

建立健全死因监测工作制度,负责本辖区死因监测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培训、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负责辖区死因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信息的网络报告;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查漏补缺。

(三)县医疗机构

认真执行本方案与工作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网络上报;对院内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参加疾控中心的例会和培训;协助疾控中心与妇幼保健院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四)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

除具备县医疗机构的职责外,还承担辖区内死亡个案的入户调查,以及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五)村卫生室

收集辖区死亡信息,建立死亡登记册,上报乡镇卫生院、公卫中心,并协助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死因监测工作工作计划篇6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t;出生医学证明书>、t;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及《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在医院内死亡或到医院已经死亡的居民,由该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联并加盖医院公章,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告知死者家属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二联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

医院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必须盖有医院的公章,否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第三、四联。

(二)对于在医院外或外地死亡的居民和死亡的流动人口,也需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在医院外死亡的居民,应由死者所在的社区或单位开具证明,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原因,死者家属带社区证明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死者生前病历到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三、四联。社区和单位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存。

在医院外死亡的其他远城区的居民,由村防保员填写死亡登记本,报乡镇医务人员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 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社区和单位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2.在外地死亡的居民由死亡地医疗卫生部门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单位出具证明,同时户口所在地社区也要出具证明,死者家属凭以上两个证明、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及死者生前病历到户口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一、二、三、四联,第三联供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使用,第四联供办理死者火化手续使用。上述两证明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取留底。

3.流动人口的死亡需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方可办理丧葬事宜。由其务工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开具证明,死者亲属或代办人持死者身份证明及社区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非正常死亡,必须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其他按相应程序办理。

(四)死者家属需对《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进行确认,并在《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背面签字;如有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代办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死者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以及第三条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对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

2.组织和指导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工作规范和工作要求开展死因监测工作。

3.组织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死因统计工作的人员进行《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交换;并协调与公安部门有关资料的交换工作。

4.对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死因监测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督促死因监测数据的输机和及时上报。

5.对全市死因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与评价,开展漏报调查,以及数据汇总、统计、分析。

6.对从事死因监测工作的人员进行新知识、新方法,以及计算机应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以保证死因统计工作的质量。

(二)各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开展死亡登记和报告。

2.对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负责审核、整理、编码、录入、转卡、分析,对项目不全的要进行询问、调查,以达到相关质量要求。

3.定期与公安、民政、妇幼和计生部门核对死亡信息,及时做好补漏工作,并进行调查。同时,做好本辖区人口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

4.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种死因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与保存。

5.定期对辖区内的临床、防保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6.每季度对辖区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填写质量和报告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负责辖区内的死亡信息收集,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

2.对辖区内死亡信息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入户调查。

3.将辖区内的死亡资料定期上报旗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开展情况,做好质量控制。

(四)各级医疗卫生单位

1.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将死因监测工作纳入科室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检查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2.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第一联(存根)和《死亡登记本》、《新生儿死亡登记本》的保存与管理。

3.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医院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制度,确保《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填写和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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