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签署是为了保护双方的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可以为交易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下面是述职范文网小编为您分享的土地整理合同5篇,感谢您的参阅。
土地整理合同篇1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确保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甲方将 镇 村土地整理占补项目发包给乙方承建。为不误农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经与乙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内容
甲方根据荆土资批[] 号文件立项批复,建设规模总面积为 公顷(折 亩)。工程内容由土地平整、田间道路、部分配套工程组成(具体详见工程量表)。
二、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项目资金投入、工程施工检查和新增耕地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乙方负责按甲方的`规划设计图施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湖北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验收办法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三、工程价款与付款方式
甲方对乙方实行包干投入,工程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资金以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乙方在资金的使用上必须做到规范、安全、有效。
付款方式:首期:乙方工程施工队进场施工,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价款总额的50%,作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由乙方专款用于该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
二期:工程项目施工完工,经甲方初验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40%,余款10%待上级部门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四、其他事项
1、排水费实行包干,甲方付给乙方排水费元,乙方负责本项目全程排水。
2、乙方负责安全生产,承担一切安全责任。
五、工期
总日历工期 天。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土地整理合同篇2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
工程地点: ;
建设规模:公顷( 亩);
项目性质: ;
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项目预算资金批复文。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地平整工程、水利设施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村庄整治工程和供配电设施以及其他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年月 日(具体时间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20年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工程数量和质量标准以及项目功能:
工程质量合格,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工程数量要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模总量完成。项目竣工后各单项工程能发挥作用,得到项目区大多数受益群众的好评。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万元(人民币),¥ 元
六、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七、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 话:
传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土地整理合同篇3
(1) 建设单位:
(2) 承包单位:
(3) 设计单位:
(4) 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了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农田水利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承包单位的。
(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樱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2条 承包方式
(1)以 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
第3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是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4条 转包与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价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为证明,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第5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6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合同条款
(5) 施工招标文件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 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分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政党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了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40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7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开工前 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培青,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 天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 天提供施工图纸 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年 月 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万元;开工前 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后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合同规定,完成部份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汽车保险、货物运输险、设备损坏险等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费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写报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工清场及撤离;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8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和职责与权力: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长、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理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为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单位。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小时内及时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第9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10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11条 设计修改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 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和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国土厅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 工程量的增减;
(2) 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3) 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4) 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
(5) 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报建设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方根据省水利水电预算定额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商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争议时,建设单位有权联系材料供应商承单位提供此材料,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且承包单位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设单位不参与材料采购。追加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12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己的判断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13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秆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第14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5条 测量放线
承包等有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
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近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网,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份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土地整理合同篇4
甲方:
乙方:
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的荒山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松树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米,东西长米,四至为南至,北至,东至,西至。
二、承包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元,共计元(大写:)。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年承包费用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
土地整理合同篇5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委托方:承接方:
签订日期: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承接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
第五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工程施工费的2.2%(工程施工费以经有权部门鉴定认可的成果资料为准,由于施工设计调整而增加工程施工费时相应调增设计费、减少工程施工费时不调减设计费),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银行转帐。
支付时间:项目首批资金到帐后一周内付款70%,待施工招标工作结束后一周内支付20%,项目验收后一周内支付10%。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开户名称:武汉坤盛土地整理设计有限公司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
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而造成乙方设计返工时,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定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程量支付费用。如乙方已进行的工程量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费用计算,如乙方已进行的工程量不超过一半时按全部费用的一半计算;
6.1.4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甲方承担项目高程点补测和成果评审费用;
6.1.6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应按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规范以及施工图的要求提供所有文本资料;
6.2.2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
6.2.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迟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乙方在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该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7.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7.6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双方认为必要时,可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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