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范文网 >思想汇报

文职的心得体会7篇

每一次心得体会都是我们在追求梦想中的宝贵经验,有深刻影响的心得体会,可以给读者带去鼓励作用,述职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文职的心得体会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文职的心得体会7篇

文职的心得体会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第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生效。

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七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文职人员基本信息;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五)岗位纪律和岗位工作条件;

(六)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待遇;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终止情形;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和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从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首次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为5年。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聘用合同期限。

在军队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距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文职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 首次订立聘用合同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不实行试用期。直接引进的高层次和特殊专业文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缩短试用期或者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试用期的文职人员,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的,女性文职人员因孕期、产假、哺乳期不在岗的,试用期顺延补足其不在岗的工作日。其中,因病假、事假导致试用期顺延的,顺延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年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文职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60日前,对聘期考核结果等次为合格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拟与其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文职人员书面提出续订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30日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

续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聘用合同续订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十二条 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等事项,不影响聘用合同的履行。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出现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

(一)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二)文职人员在用人单位范围内的岗位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要求等发生变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

聘用合同变更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文职人员本人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二)用人单位移防或者编制精简、被撤销等,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出现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经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第二十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违反军队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日的;

(六)未经批准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拒不改正的;

(七)因文职人员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但文职人员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或者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一)患职业病的;

(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为文职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损害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因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聘用合同无效的;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文职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出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职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宣布进入战争状态时;

(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三)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或者承担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

(四)正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且须由本人继续承担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

(二)依法服现役的;

(三)任命到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岗位工作的;

(四)按照国家和军队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

(五)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订,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对续延聘用合同的文职人员,由用人单位下达聘用合同续延通知书。聘用合同续延通知书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

第二十六条 涉密岗位文职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后,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规定的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并逐级上报至军委政治工作部备案。

对批准退出军队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文职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档案。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聘用合同文本,应当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向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文职人员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用人单位按照原聘用合同约定条件或者以更有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六)符合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的。

第三十条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规定所称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经费列军队生活费决算向上领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考核、职务任免、岗位等级和级别调整等发生的争议,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职人员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的。

第三十六条 文职人员违反本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违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且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文职人员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军队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报酬,或者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本规定向文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付或者缴纳、缴存;未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或者缴纳、缴存的,应当按照应支付或者缴纳、缴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文职人员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文职的心得体会篇2

构建更加完善的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机制

——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领导就颁布实施《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解放军报记者 张科进

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记者就颁布实施《规定》相关问题,采访了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领导。

问:如何理解制定颁发《规定》的重要意义?

答:2017年1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实施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现了我军文职人员制度的体系性重塑,为全面加强文职人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规定》作为文职人员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政策,其颁发出台对于规范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维护聘用双方合法权益、加强队伍科学化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需要。新《条例》明确,文职人员实行委任制和聘用制相结合的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由中央军委规定。制定颁发《规定》,是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与军队用人实际相结合,推进文职人员聘用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二是依法有效管理队伍的需要。军队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文职人员是文职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类岗位人员主要实行聘用制,通过合同进行管理。制定颁发《规定》,对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进行系统规范,可以为加强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提供法规依据。三是健全完善聘用管理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企业人员合同管理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实践,形成了一些成熟做法。军队文职人员制度建立实施以来,各级在聘用管理实践中也积累了不少新鲜经验。这些成熟做法和新鲜经验,都需要及时充实到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中,着力提升聘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规定》制定出台的主要过程。

答:根据文职人员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安排,2018年初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力量展开《规定》研究制定工作。期间,采取理论研究、座谈研讨、专家咨询、效果评估等方式,系统梳理现行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有益做法,学习借鉴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聘用管理工作成熟经验,广泛听取部队官兵和军地相关领域法律专家意见建议,先后3轮征求军队各大单位和军委机关各部门意见。可以说,《规定》的制定出台,凝聚了全军上下、军地各方的集体智慧,形成了最大公约数。

问: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为确保文职人员聘用合同订立工作规范有序,《规定》明确,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自军队批准招录聘用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一式3份,分别由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各执1份,有任免权限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存档1份。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前,应当在遵守军队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告知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纪律要求、工作条件、待遇保障,以及文职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文职人员与订立聘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文职人员应当如实说明。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的,应当重新订立聘用合同。

问:《规定》对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是怎么明确的?

答:着眼构建既相对稳定又充满活力的聘用关系,《规定》明确: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至5年,流动性强、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要求不高的岗位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首次订立合同的期限为5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可以根据任务需要确定合同期限。参照国家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有关规定,结合军队文职人员职业特点,明确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满25年,或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可以订立聘用至退休的聘用合同。

问:《规定》对文职人员试用期是如何设计的?

答:为提高人才选拔质量,《规定》区分不同聘用合同期限和招录聘用方式,对文职人员的试用期作了规定。其中:对新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至5年的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对直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明确可以根据需要缩短或者不实行试用期。对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制文职人员,鉴于其属于“即聘即用”的成熟人才,明确不实行试用期。

问:《规定》对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有什么要求?

答:着眼有效维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出现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出现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形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同时明确,出现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被修订或者废止,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文职人员岗位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及其职责要求等发生变动等情形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对聘用合同解除有哪些要求?

答:本着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对聘用合同解除和不得解除的情形条件分别作出规范。在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区分用人单位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聘、文职人员无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预告解聘、文职人员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单方面即时解聘、用人单位有过失时文职人员单方面即时解聘等4种方式,对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条件作了明确。在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方面,明确文职人员参加重大军事行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等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出现患职业病,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的,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本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出现《规定》明确的本人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即时解聘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问:对聘用合同的终止,《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答:《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出现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即:聘用合同期满且未续订的,依法服现役的,任命到委任制岗位工作的,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还明确,聘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订的文职人员,如果正在参加重大军事行动、承担国家和军队重大任务等,应当在相关任务结束时终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出现患病或者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等情形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问:《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有哪些规定?

答:参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从两个方面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一是规范了经济补偿情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的6种情形条件,即:用人单位提出与文职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过失行为,文职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而终止聘用合同的,或者因用人单位以低于原聘用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不利于文职人员的条件提出续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不同意续订而终止聘用合同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聘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情形出现的。二是细化了经济补偿标准。明确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的年限确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文职人员在军队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此外,还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在文职人员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时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答:《规定》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政策,按照“谁出过错谁担责”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违反聘用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一是聘用双方赔偿责任。聘用合同依照有关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出现直接涉及文职人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及时订立聘用合同或者未将聘用合同文本交付文职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未向文职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等情形,给文职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有违反《规定》与文职人员约定试用期,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文职人员工资报酬、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文职人员支付赔偿金。三是文职人员赔偿责任。文职人员违反《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违反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专业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贯彻落实《规定》有哪些要求?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各级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举措抓实抓好。一要搞好学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学习教育和骨干培训,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帮助有关部门和文职人员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各级文职人员工作业务部门要带头学好《规定》,努力成为“专门家”“明白人”,增强工作指导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二要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强化依法办事意识,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聘用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克服搞变通、打折扣的问题,切实维护政策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合法权益。三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问题,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提升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文刊于2019年1月6日《解放军报》

“04”版

刀尖舞者

skdjwz

文章来源:军报记者

本期编审:尹武

欢迎关注刀尖舞者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kwxgzh@163.com

文职的心得体会篇3

20__年,__物流营运中心在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下,认真执行公司整合施行的方案,精细化管理全局,不断提升驾驶员、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品,紧密关注市场动态;积极扩大业务规模;精心寻求新产业突破;有效执行项目绩效奖励制度;切实改善员工工作环境。全体员工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确保了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产业多元化探索有所收获,超额完成了上班年度的目标任务。现将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工作打算报告如下:

一、主要业绩指标完成情况

一年来,物流营运中心秉承“集思广益,多劳多得”的工作作风,克服了众多困难,广开营销渠道,严控内外成本,确保利润最大化,实现收入1214535.28元,同比增长50.99%,完成总进度的51.68%,实现利润2.1万元,完成利润目标的52.5%;圆满完成了__公司下达的收入利润指标,实现“时间过半,收入过半,利润过半”的目标。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1、稳步发展现营业务

__项目完成收入432076.9元,占总收入的35.58%。目前该项业务收入占比较大,在确保该业务稳步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相应市场,目前分公司已和昭通市__公司__物流中心就__至__配送项目达成初步意向性协议。目前已完成线路勘测,__零售点布局,配送线路设计等前期工作。

2、改变营销策略

__收入777837.38元,占总收入的64.04%;__营业部收入2896元;__营业部收入1725元。物流营运中心认真执行公司领导的指导方针,即:由公司领导带领部门班子开发大客户市场,让驾驶员在运输配送过程中寻找客户;动员公司内部员工利用自己的信息源开发客户,“三管齐下”的营销策略。目前,由公司领导带领并成功攻克的有__、__、__、__、__等大客户。由公司内部员工发展的有__、__等客户。认真执行公司领导下达的奖励政策,动员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的发展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3、积极发展新型物流业务

公司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职员奔赴市场,亲力亲为,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钢材市场、矿产品市场、烟酒类市场等,目前已和__钢材市场积极联系,客户有明确贷款意向,希望得到__公司在业务上指导。

4、国际物流业务发展

公司领导经过多方努力在__地区寻找发展到国外的的客户。目前公司领导正研讨,通过__地理优势,发展省外国外的双向运输中转专线,已发展的目标客户目前仅__对外贸易。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认真贯彻__公司“转型增效”的总体路线,明确发展思路,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发展,精细化管理人员和设备,节约成本,积极营销。

针对这一发展思路,物流营运中心对今后发展有以下几点思考:

1、结合物流信息综合管理平台,精细化管理,节约成本扩大效益。

2、维护目前合作客户,提升部门各员工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提倡“服务优质化、严惩不良化”。

3、继续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变发展,开发相应现代物流项目,发展目标客户。

4、继续贯彻施行公司领导提出的“三管齐下”的营销策略,开拓市场、勇闯高峰。

文职的心得体会篇4

校园生活马上就要结束了,这是不可避免的,我突然感觉有了一种新的动力!有一种挑战感。我以后的生活方式第一次发生了质的转变!我开始走上从校园到公司的第一步!"实习"时间是两个月,但是在这两个月中,我从思想到环境,到社会,甚至饮食起居都发生了彻底的变化。而且这些转变必须在两个月之类完成,然后我马上就要正式开始自己的"工作生涯"以下是我这两个月来的切身感受:

20xx年3月至5月两个月期间,我在上海。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文员岗位实习。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草率敷衍了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

“天下英雄皆我辈,一入江湖立马催。”从学校到社会的大环境的转变,身边接触的人也完全换了角色,老师变成老板,同学变成同事,相处之道完全不同。在这巨大的转变中,我们可能彷徨,迷茫,无法马上适应新的环境。我们也许看不惯企业之间残酷的竞争,无法忍受同事之间漠不关心的眼神和言语。很多时候觉得自己没有受到领导重用,所干的只是一些无关重要的杂活,自己的提议或工作不能得到老板的肯定。做不出成绩时,会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老板的眼色同事的嘲讽。而在学校,有同学老师的关心和支持,每日只是上上课,很轻松。常言道:工作一两年胜过十多年的读书。两个月的实习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关于做人,做事,做学问。

自学能力

“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参加工作后才能深刻体会这句话的含义。除了英语和计算机操作外,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很少。我担任的是文员一职,平时在工作只是打打电话处理文件,几乎没用上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而同公司的网站开发人员就大不一样了。计算机知识日新月异,在一个项目中,他们经常被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会用一种新的计算机语言进行开发设计,他们只能在自己以前的基础上努力自学尽快掌握知识。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太快,靠原有的一点知识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工作很辛苦

由于现在还住校,所以每天7点不到就得起床去挤公交车,就算再寒冷再差的天气,只要不是周末,都得去上班,有时候公司业务繁忙,晚上或周末得加班,那留给个人支配的时间更少。我们必须克制自己,不能随心所欲地不想上班就不来,而在学校可以睡睡懒觉,实在不想上课的时候可以逃课,自由许多。

每日重复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容易厌倦。象我就是每天就是坐着对着电脑打打字,显得枯燥乏味。但是工作简单也不能马虎,你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麻烦或损失,还是得认真完成。而象同公司的网络推广员每天得打电话,口干舌燥先不说,还要受气,忍受一些电话接听者不友好的语气有些甚至说要投诉。如果哪家公司有意向的还得到处奔波去商谈。而事实上所有的业务并不是一次就能交易成功的,他们必须具备坚忍不拔的个性,遭遇挫折时绝不能就此放弃,犯错遭领导责骂时不能赌气就辞职。而网站开发人员就经常得喝咖啡熬夜赶项目。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依靠父母的收入,而有些人则是大手大脚的花钱。也许工作以后,我们才能体会父母挣钱的来之不易。而且要开始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理财能力,我们刚毕业,工资水平普遍不高,除掉房租餐费和日常的开支,有时候寄点钱给父母补贴家用,我们常常所剩无几,一不留神可能就入不敷出成为月光一族,但此时我们再也不好意思伸手向父母要,因此很多时候我们要合理支配我们手中的这笔少的可怜的钱。

同事相处

踏上社会,我们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由于存在着利益关系,又工作繁忙,很多时候同事不会像同学一样对你嘘寒问暖。而有些同事表面笑脸相迎,背地里却勾心斗角不择手段,踩着别人的肩膀不断地往上爬,因此刚出校门的我们很多时候无法适应。比如我们公司做网络推广的同事,他们很注意对自己客户资料的保密,以防被同事抢去自己的业绩,因而关系显得有点淡漠。但是环境往往会影响一个人的工作态度。一个冷漠没有人情味的办公室,大家就会毫无眷恋之情,有更好的机会他们肯定毫不犹豫的跳槽。他们情绪低落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每天只是在等待着下班,早点回去陪家人。而偶尔的为同事搞一个生日party,生病时的轻轻一句慰问,都有助于营造一个齐乐融融的工作环境。心情好,大家工作开心,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在电视上不止一次的看到职场的险恶,公司里同事之间的是非,我想我能做的就是“多工作,少闲话”。且在离毕业走人仅剩的几个月,更加珍惜与同学之间的相处。

总结

我是学管理的,在书本上学过很多套经典管理理论,似乎通俗易懂,但从未付诸实践过,也许等到真正管理一个公司时,才会体会到难度有多大;我们在老师那里或书本上看到过很多精彩的谈判案例,似乎轻而易举,也许亲临其境或亲自上阵才能意识到自己能力的欠缺和知识的匮乏。实习这两个月期间,我拓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体验到社会竞争的残酷,而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在工作中积累各方面的经验,为将来自己走创业之路做准备。

文职的心得体会篇5

毕业了,抱着贴近社会、深入社会、服务社会的心态投身到工作中,曾在学院不断地锻炼自己、塑造自己,为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为更好的胜任工作做好了准备。我以“善用理论知识,提高实践能力,丰富工作生活”为宗旨,从工作中检验自我。

刚从学院出来,来到广西金牧物流有限公司工作,我了解整个物流工作流程,结合理论知识综合实际操作,我的能力有所提高,在经验方面有待加强。我现在懂得基本操作,相信学会了再进一步改进与完善。借此机会我说说我来到金牧物流半个月所学到的和需要学习和改进的。有一次,我等到下班时间司机还没有卸货,大概9点菜得卸货,我心想把事情留到第二天再做,第二天在同事的批评与教导下,我认识到万一出事情的严重性,做事情要做到位。所以,准时跟踪、服务到位,从发送地到目的地以及卸货签单情况的跟踪,做到“今日事,今日必”。开始我觉得很简单,做了以后才知道整个物流过程有很多的学问,比如:从接到订单发群,及时通知调度派车,把客户的要求告知运作,请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客户并保持长期合作,监装点数要准确,型号、规格、支数、吨位等都要核实,开单一定要细心、明确,次日早上客服负责电话跟踪直到卸货签单,客服做表登记,收回单对账,对于司机追运费,客服要文明礼貌待客,热情服务到位,学会与司机沟通,让司机配合我们的工作,对辛苦劳动是司机要安抚与慰问。在面对司机追运费特别要强调一下,要克服自己胆怯的心态,要有底气,一定要热情,热情可以感染司机的,跟司机处理好交情,我对公司有信心,重要的是让司机对公司信任,要善于抓住司机的心理,抓住问题主动出击,接到问题随机应变,处事要有条有理,这些都是我领悟到的道理将让我终生受用。在物流过程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之前学过的书本知识与实际结合不够紧密结合应用,通过工作使我增长了见识,不断深入到工作中,也懂得了许多做人的道理,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更好地为公司做出业绩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工作中,我表现出了经验不足、处理问题不够成熟,所以我要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素质。课本上学的知识都是最基本的知识,不管现实情况怎样变化,抓住了最基本的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有时我觉得课堂上学的知识用不上,出现挫折感,可我知道,要是没有书本知识作铺垫,又拿什么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呢?我意识到有理论知识支撑,才能更好的完善工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工作中我深深的感到自己所学的知识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匮乏。给客户打电话时先用本子把要问到的问题写在本子上,以免漏问漏答,再厉害的一张嘴和反应灵敏的思维也会有疏漏的时候,所以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在工作中我学到了我在学校难以了解的东西,就比如何与同事们相处,建立人际关系,于是在工作中我便有意观察老员工是如何处事和同事以及上级相处的,要虚心求教、积极上进。要搞好人际关系并不仅仅限于公司的员工,还要跟有关物流过程的客户相处好,那工作起来的效率才高,人们所说的“和气生财”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也是不无道理的。我天生比较乐观,而且在工作之余常与同事聊聊天,不仅可以放松一下神经,而且可以学到不少工作以外的知识,工作中总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我要做到心中有底。

金牧物流的设施设备逐步完善,公司提供优雅舒适的工作环境,在工作的半个月中,我不仅在个人能力上有所提升,在为人处世方面也渐渐稳重成熟。今后我会更加努力熟悉工作流程做好本职工作,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声誉,发挥团队精神力争创造最大效益,祝愿金牧物流事业蒸蒸日上!祝愿金牧物流同事工作顺利!

文职的心得体会篇6

回顾20__年走过的历程,不禁感概万千。展望未来,在20__年的工作中,物流部将继往开来全体员工围绕着公司的发展。以“中国产品”称号的获得为契机,努力奋斗,强化管理、深化改革、增创效益应做好以下几点方面工作

一、继续提高员工素质:我部门坚持组织学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辅导》、《岗位培训》教材,使广大驾驶员热爱本职工作,在本职上精益上求精。提倡行车讲究语言美,礼让三先风格高的思想品质。

二、加强部门服务水平:为了提高客户对物流配送的满意度,使企业和客户达到双赢的目的,我部门极积走访各客户和各地经销商,了解客户销售情况,为了征求客户对运输工作的建议,我部将制定了驾驶员行车服务卡,让广大经销对驾驶员和部门多提宝贵意见,还激励部门驾驶员争当红旗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不断完善管理制度:由于以往物流部缺乏系统的规章制度,造成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此部门根据岗位具体情况,先后制定了《小货车驾驶员管理制定》、《叉车司机管理规定》、《倒运车驾驶员管理规定》、《小货车轮班安排表》、《车辆零配件出入库流程》、《车辆轮胎更换申请单》,本部从全局利益出发,按照制度执行,对个别纪律散漫,有损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严厉处罚,对表现突出、技术精湛的给予奖励。

四、加快管理岗位建设:目前部门各岗人员54人,其中后勤人员9人,驾驶员41人,基本能够满足各岗位人需求,我部结合岗位工作具体情况,从员工中挑选出班组长,让其负责本组日常事务管理;从调度中选一人当任总调度负责物流部门厂内一切生产、安全、调配工作。逐步形成了“其层具体落实、中层监督指导、高层宏观控制”的合理化组织结构。使各岗位人员明确其职责所在,以便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继而争先创优。

五、降低运营成本核算: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本部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随着成本率的提高,普通轮胎使用寿命过短,易破易爆,不仅费用较高,也给行车安全埋下隐患,经过市场摸底调查,货比三家,决定改用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佳通”系列轮胎,并且签约定点守信合同,有力地控制驾驶员随意更换轮胎和附带件。同时对零配件也进行了货比三家,选购质价更为合理的零配件,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运营成本,而高额的耗油费用直接影响了车辆的运营效益,因此建立自己的油库成了的解决方案。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物流部规模也得以壮大。我部门从全局利益出发,坚持以安全为中心、服务为宗旨、效益为目标的原则而开展工作。加强部门管理建设,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强化服务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全体员工齐心协力、努力奋斗,争取比上年度取得更好的效益。

文职的心得体会篇7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5月9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王予波

2024年5月3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下列4件规章

(一)《云南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1996年11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

(二)《云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云政发〔1991〕45号印发)

(三)《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1998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四)《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公布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二、修改下列10件规章

(一)《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9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删除;将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3.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删除。

4.将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审核”修改为“审查”。

5.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施工质量监理。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当立即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消防施工质量监理的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6.将第十条第二款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7.将第十一条中“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将“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消防设施维护机构”修改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将“检测、维护”修改为“维护保养、检测”。

8.将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确保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道畅通,清除高层建筑周边、消防扑救场地上空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设施、设备”;增加第八项“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10.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用于旅馆、餐馆、商店、作坊、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时,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将第二十条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将“取得法定资质”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12.将第二十一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第一项中“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将第二项中“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二)《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13年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1.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五项中“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2.将第二条第三款中“非现役专职人员”修改为“地方专职人员”;将第四款中“非现役专门人员”修改为“地方专门人员”。

3.将第二条第四款,第七条第七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4.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将第二款中“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监察等管理工作”修改为“劳动监察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增加第五款“医疗保障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专职消防队伍医疗保障工作。”

5.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乡、镇、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街道)”;将第四项修改为“全国和省级重点镇、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重点特色小镇、旅游小镇”;增加第二款“上述规定以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6.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储备易燃、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将第四项修改为“酒类、钢铁冶金、烟草等企业”;增加第五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增加第九项“上述企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7.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8周岁以下”修改为“35周岁以下”;将第三项中“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将第四项中“符合征兵的体格检查标准”修改为“符合军队陆勤人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将第二款中“招用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员”修改为“招用的消防文员、单位专职消防队员”;将第三款修改为“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退役军人以及有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经历的人员,其入队前工作(服现役)时间计入工龄。”

8.将第十三条删除。

9.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0.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修改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专职消防队员因工受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定。”

12.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修改为“免收车辆通行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13.将第二十二条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修改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4.将本规章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10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由县级公安消防机构经所属公安机关”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应急管理部门”。

3.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应当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4.将第七条第二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5.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工商、安全监管、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6.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火灾高危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频次。”

(四)《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1.将第三条修改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2.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条第五项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3.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第四条增加第一款“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增加第五款“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主动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6.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将列管目录统一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7.第七条第一款增加第十一项“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充电的情况”;将第二款中“第八项至第十项”修改为“第八项至第十一项”;增加第四款“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指导。”

8.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具备资质、资格”修改为“具备从业条件”。

9.第九条第一款增加第五项“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逐一划线、标名、立牌,确保畅通”。

10.将第十条第三项中“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修改为“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将第四项中“志愿消防队”修改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增加第五项“在消防车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增加第十二项“按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

1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和公开承诺制度”。

12.将第十二条第十项中“义务消防队”修改为“微型消防站”。

13.将第十四条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修改为“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五)《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五条修改为“设立人才中介组织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组织有违法行为的,由县以上人事行政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2.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流动人才享有同等参加职称申报评审的权利,按照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办法办理。”

3.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聘用合同鉴证”;删除第五项。

(六)《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2011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修正)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3年。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4.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并向开户银行书面承诺该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领域用人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5.将第九条修改为“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或者被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6.将第十条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7.将第十一条删除。

8.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经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9.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完工并已结清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取回工资保证金本息。”

10.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11.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周转金。在发生政府投资项目因财政资金拨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12.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工资支付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法处理。”

14.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是指从事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电力等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行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是指建设领域内与农民工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用人单位。”

(七)《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2010年11月2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修正)

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将第十六条中“人事、劳动”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4.将第二十四条中“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5.将第二十五条中“工商、税务、金融、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

6.将第二十六条中“民政、人事”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八)《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2014年6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九)《云南省军人抚恤优待规定》(2008年9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十六条中“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3.将第十七条中“社会保障、卫生”修改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

(十)《云南省义务兵家属优待规定》(1998年7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1.将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2.将第四条中“劳动、工商”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作相应调整。

会计实习心得体会最新模板相关文章:

银行案例的心得体会7篇

榜样的力量2心得体会7篇

业务的心得体会模板7篇

玩象棋的心得体会7篇

心理调适的心得体会7篇

观看榜样的心得体会7篇

参观基地的心得体会7篇

遵义的心得体会7篇

责任担当的心得体会7篇

新型农民的心得体会7篇

    相关推荐

    热门推荐

    点击加载更多
    32
    c
    97539

    联系客服

    微信号:fanwen9944
    点击此处复制微信号

    客服在线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30 14:00~18:00

    如有疑问,扫码添加客服微信,
    问题+截图进行提问,客服会第一时间答复。